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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由乡镇民政办或街道办事处从批准之日的下月起按季度发放到保障对象手中。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要坚持社会化发放,要委托金融机构或邮政储蓄所代发。
  第二十三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按时领取保障金。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凭《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居民户口簿或户主身份证按期到指定地点领取低保金,对行动不便的低保对象,可委托村委会代领并送到户。当家庭生活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主动告知村民委员会或管理机关,办理停发或调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手续。
  第二十四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年审制度。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下年度需继续保障的,应在每年年底12月30日前办理复查、审核手续。对停止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及时收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第二十五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除中央、省财政补助外,主要由市、县两级财政分级负担,列入财政预算,在社会救济专项资金中支出,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市财政对财政困难和保障任务重的地区进行补助,不足部分由县市区财政兜底。
  第二十六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民政部门根据实际保障情况编制年度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人民政府报同级人大批准,据实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对本级财政列入预算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应按用款进度,及时按比例划入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户。上级下拨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必须全部划入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户。不得挤占、挪用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第二十七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由民政部门接受并全部纳入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户。
  第二十八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由各级民政部门提出合理的需求计划,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予以确保,专项列支。上级人民政府考核下级人民政府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情况时,应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安排情况与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落实情况一并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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