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家庭人均年收入,根据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前十二个月的家庭收入总和及家庭人口确定。计算公式为:家庭人均年收入=家庭前12个月的收入总和÷家庭人口数。
第十六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暂定为农村居民中因病、因残、年老体弱、缺乏劳动力或劳动能力低下和生存条件恶劣等五种绝对贫困群体。
第十七条 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
(二)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三)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实际生活进行调查,并由村委会成员、村民代表及其他人员参加的评议小组(由5人以上组成)进行民主评议,对通过民主评议的申请对象,进行张榜公示,无异议后,指导申请人填写《衡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一式二份,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15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后,及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并张榜公布初审结果。
第二十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在15日内对农村低保申请户进行抽查核实和审批。符合条件的,核定救助金额,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一份留存归档,一份发回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作为发放保障金的依据,并同时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张榜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县级民政部门作出的不予批准或取消农村低保待遇不服的,在收到书面回复起一个月内,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民政部门提出复查申请。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不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不配合有关工作人员进行入户调查的;
(二)已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
(三)民政部门认定的其它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