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衡政发[2007]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衡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七月十六日
衡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健全和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根据《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湘政发[2006]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的农村贫困居民给予适当救助(主要以货币补助形式),以保障其最低生活需要的制度。
第三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遵循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保障工作应便民和及时。
第四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各级政府要加强农村低保工作的领导,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并为低保工作正常开展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五条 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低保的具体审核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承担农村低保的日常管理和服务等基础性工作。
第七条 财政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划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安排必要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统计、物价部门应向同级政府提供当地生活必需品的种类、物价水平等方面的情况。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对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在数字电视、医疗、住房、用水、用电、子女教育等方面给予必要的社会救助和扶持。具体办法根据有关政策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