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底前,各单位要完成对本单位需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梳理工作;市信息化办要完成全市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信息管理、发布和查询系统的开发工作,并组织对各单位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2007年11月底前,各单位要完成《指南》、《目录》编制和信息资源编审入库、汇编发布工作。对不宜公开的信息,由各单位单独编制目录,逐条说明不宜公开的理由,报市信息化办备案;对不宜确定能否公开的信息,报同级保密部门审查后,报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审定。
市信息化办要在各单位编制的《指南》、《目录》基础上,编制全市政务公开目录和指南;同时,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有关部门、单位联系办事,编印《衡阳办事指南》。各县(市)区要相应做好本级政府及其部门、乡镇(街道)公开信息的汇编发布工作,并实现与市级信息资源的共享及信息查询。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关于“实行垂直领导和双重领导的部门,要按照本系统的要求,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的规定,各垂直管理部门和中央、省驻衡单位,应按本通知要求做好《指南》、《目录》和数据库的编建工作。
教育、卫生、供水、供气、供热、公交等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目录》、《指南》和数据库编建工作,由其主管部门统一负责。
四、明确信息公开方式,落实工作责任制
《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市政府办公室要做好《衡阳市人民政府公报》的编辑发行工作;市政府新闻办要适时组织新闻发布,及时公开有关信息;市信息化办要利用衡阳市电子政务统一服务平台,做好相应的技术保障工作;市广电局要利用数字电视网络、广播等媒体为公众提供信息服务;衡阳日报要利用报刊等媒体宣传政务公开、刊载政府公开信息;市档案局、市文化局分别负责落实档案馆、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以上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措施。各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以上各项工作要于2008年元月底前完成,并将有关落实情况报市政府办公室并抄送市信息化办。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和市信息化办将适时对各单位贯彻落实
《条例》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