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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优化规范工作流程
  ㈠建立工作机构。《条例》明确要求,各级各部门必须明确一个机构作为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承担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在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指定信息化主管部门为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承担主要工作职责。各部门以及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企事业单位,要明确一位领导同志负责,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完善相关制度,推动工作顺利开展。
  ㈡规范工作流程。各单位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要根据《条例》规定和主管机关的要求,列出本单位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并通过中国衡阳党政门户网站、报刊等媒体公开。对于行政相对人的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要负责处理。在提供信息的过程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要对提供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应启动本机关的保密审查机制,确定是否可以公开;对于涉及第三方利益的,要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在公开过程中,无论主动公开还是依申请公开,必须建立协调机制,与相关机关沟通,防止出现不同政府部门发布的信息不一致。对于必须经过上级批准才能公开的信息,经批准后方能公开。每年年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要对上年度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发布年度报告。
  三、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建设统一资源数据库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管理的重大创新,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以下分别简称《指南》、《目录》)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基础。要通过编制《指南》和《目录》,加快网站建设步伐,根据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的需要,逐步实现相关政府网站之间网络技术平台的对接和业务应用系统的兼容,对尚未建立网站的部门,均采用子网站模板和虚拟主机方式建设,并要在10月31日以前开通;对将要改版或制作网站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均采用由一家专业公司开发的统一软件进行改版或制作,其中专业公司通过市信息化办、市政府采购办组织招标进行确定,其改版或制作费用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招标价格在建设时支付,以建成全市规范统一,集中管理,内部充分共享,对外“一站式”服务的政府公开信息资源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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