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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
(衡政办函[2007]1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7年4月5日正式公布,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条例》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和9月3日的全国政务公开工作会议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力加强宣传培训,营造《条例》实施的良好氛围
  《条例》作为政务公开的基本法规,对于我市政务公开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宣传计划,突出宣传《条例》的立法精神、主要内容、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条例》的责任感和自觉性。要通过各种渠道使群众了解《条例》的各项制度,引导群众学习《条例》,熟悉《条例》,使用《条例》,营造《条例》实施的良好氛围。
  《条例》涉及面广,要求标准高,专业性强。为高质量完成任务,市信息化办、市法制办要迅速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领导、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人员进行重点培训。各级行政学院要将《条例》列为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安排开展相关的培训工作。各级各部门和有义务公开信息的其他主体,要根据本部门、本行业的特点,制定《条例》学习培训计划,重点开展信息公开基本规范的培训,把信息公开作为日常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规范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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