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药品、保健食品广告监测力度,凡监测发现篡改审批内容、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范围的药品广告撤销广告批准文号;凡未经药品监管部门批准、违法发布情节严重的药品、保健食品广告,要及时移送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对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停止其在全省或一定范围内的药品销售。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完善医疗广告的监测工作,将监测工作逐步纳入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日常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把医疗机构发布违法医疗广告作为一项不良执业行为予以记录,作为医疗机构是否予以校验通过的重要指标。要严肃处理和查办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加大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有关医疗机构的曝光和警示力度,强化社会监督,对屡次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或者警告后拒不限期整改的医疗机构,要坚决实施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措施,以有效震慑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当事人。
(三)建立并完善
违法广告公告制度。要按省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确定的《山东省违法广告公告制度》的要求,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加大对违法广告的公告力度,披露违法真相,警示违法单位。药品监管、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及时、准确、规范发布药品、保健食品及医疗广告审查《公告》,每月向社会公告违法情节严重的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四)建立健全治理违法广告联动机制。要充分发挥省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的作用,由省整规办牵头,宣传、卫生、药品监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公安、监察等有关部门建立整治违法广告的联动机制,定期研究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对策措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立案查处的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卫生、药品监督部门要按有关规定撤销已批准的相关广告批准文号。
(五)落实监管责任,强化责任追究。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宣传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置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于不顾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要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整治不力、疏于监管、失职渎职、包庇纵容发布违法广告的部门领导和有关责任人,要严肃查处,依纪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