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专家组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组建专家组,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3.3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其中,各级医疗急救中心(站)、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伤员转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3.4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3.4.1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职责
在遇到重大级别的突发公共实践时,在衡阳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设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负责全市医疗卫生救援的现场指挥,调度及协调相关部门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5 医疗卫生救援实施图(略)
3.6 医疗卫生救援指挥、联络表(略)
4.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4.1.1Ⅰ级响应
(1)Ⅰ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经过各级人民政府逐级上报,由国务院启动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经过各级人民政府逐级上报,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Ⅰ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Ⅰ级响应行动
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组织和协调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导和协调落实医疗救治等措施,并根据需要及时派出专家和专业队伍支援地方,及时向国务院、省和国家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和反馈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国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响应,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事件发生地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国务院和省卫生行政部门的指挥下,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