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跨市(地)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人民政府、衡阳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 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出现重大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市(地)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级人民政府和衡阳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 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出现较大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衡阳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 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出现一定数量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3.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包括: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专家组和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医疗急救中心(站)、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3.1 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3.1.1领导小组职责
领导、组织、协调、部署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内。
3.1.2 办公室职责
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协调任务,并指定机构负责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