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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1.4.1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切实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机制。
  1.4.2预防为主。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物资准备等各项准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因素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1.4.3资源整合。充分利用我市现有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资源,按照条块结合、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要求,整合人力资源、技术资源、物资资源和信息资源。
  1.4.4依法规范。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与实施,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与有关政策相衔接,与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相结合,体现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的要求。
  1.4.5 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托我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建立平战结合、反应及时、运转正常、措施果断、技术高超的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院前急救体系。各级各类院前急救医疗机构统一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在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的指挥、调度下,做到常备不懈、信息共享、通力协作、确保紧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高效。
  1.4.6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应急工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行属地为主、分级处置。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处置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处置工作和较大级别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先期处置工作。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辖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市直各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处置工作。

2.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事件出现特别重大人员伤亡,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市政府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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