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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涉药单位约谈制度(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涉药单位约谈制度(试行)的通知
(鲁食药监法[2007]183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

  《山东省涉药单位约谈制度(试行)》已经省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二日

  山东省涉药单位约谈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科学监管理念,加强监管部门与涉药单位的交流和沟通,强化涉药单位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提高涉药单位的药品(含医疗器械,下同)质量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涉药单位系指取得合法资质的药物研制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药品使用单位。

  第三条 涉药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约谈:

  (一)发现存在药品安全重大隐患,需要警示其自动改正的;

  (二)省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发现的,涉及我省涉药单位药品安全问题的;

  (三)国家发布的药品安全信息涉及到我省涉药单位药品安全问题的,经确认后需要进行约谈的;

  (四)多次发布违法药品广告的;

  (五)其他有必要进行约谈的情形。

  第四条 涉药单位参加约谈的人员应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质量管理负责人。

  第五条 约谈的主要内容是:

  (一)通报涉药单位违法违规及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责成其查找产生问题的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

  (二)了解对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情况;

  (三)宣传药品监管职能和有关法律法规,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作为药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及要求;

  (四)征求对药品监管部门的意见或建议;

  (五)其他需要约谈的内容。

  第六条 约谈一般由各相关业务处(科)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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