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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

  2010年以后,全市每年进行一次土地变更调查,以保持调查成果的现势性。
  三、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负责调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调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对调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其中,涉及调查业务指导和检查由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涉及调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负责协调;涉及数据统计和分析方面的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统计局负责处理。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调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地区调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要积极吸收有资质的调查机构参与本次调查工作,及时根据调查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做好调查人员的培训和组织工作。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在调查经费上要给予保证。
  (二)明确分工。调查工作按照“国家整体控制、地方细化调查、各级优势互补、分级负责实施”的形式组织实施。调查基础图件由国家统一提供,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专业队伍在国家提供的基础图件基础上,深入实地,细化调查。
  (三)制定方案。国土资源部已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和技术规程。省国土资源厅已制定了湖南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和湖南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细则,衡阳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家和省国土资源厅的统一要求,结合衡阳市土地利用的特点,编制了衡阳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制订了衡阳市土地调查的实施细则。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编制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各县市区编制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须报衡阳市国土资源局备案、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各地应加强对承担调查任务的队伍资质审查和调查人员的培训。通过资质审查的队伍和经培训且考试合格的人员,方可承担调查任务。本次调查要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承担单位,以合同方式规范调查行为。
  (四)落实经费。土地调查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承担的工作任务共同分担。各地应多方筹措,统筹安排,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保证土地调查的顺利进行。
  (五)确保质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的调查成果质量负责,切实保证调查成果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和篡改调查成果。对虚报、瞒报土地调查数据的,一经发现,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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