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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工作的通知

  (三)强化地质灾害调查和监测。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组织编制《衡阳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完成县市区地质灾害调查和区划,编制县市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完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站网。实行应急处理预案制度,增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能力。实施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促进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和治理。
  (四)加强地质勘查规划。启动地质勘查规划的编制工作,特别是重要矿种、重要成矿区带专项勘查规划的编制,合理有序地安排地质工作。将地质勘查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加强地质勘查规划与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
  三、完善体制机制
  (一)建立地质勘查基金。市、县(市)区应从本级矿业权价款收益中提出一定比例设立地质勘查基金,主要用于重要矿种和重要成矿区带的预查、普查和必要的详查。地质勘查基金投入查明的矿产资源,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一律采用市场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所得价款按规定比例分成。地质勘查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鼓励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鼓励社会资本特别是战略投资进入勘查市场,确立企业在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的主体地位。并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商业性矿产资源实施方案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7]24号)要求执行监督管理。
  (三)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市场。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年度计划指标,制定探矿权出让年度计划。全面实行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和治理商业贿赂。规范矿业权二级市场,严格按照《矿业权二级市场管理办法》操作。
  (四)实行矿产地收购储备。市本级和有条件的县市区对重点矿种、重要成矿区带,可以设置专项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勘查成果直接纳入矿产地储备库;对商业性地质勘查发现的重要矿产地,可以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收购并纳入矿产地储备库;探矿权被依法注销、吊销或者非勘查开采活动被依法取缔后的矿业权空白区,一律纳入矿产地储备库。其资金来源、管理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推进科技创新、提高管理水平
  (一)增强地质科技创新能力。突出重要矿种、重要成矿区带成矿规律研究和重大地质问题研究;配合做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研究;积极开展共伴生矿产、低品位难以利用矿产及尾矿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技术研究。推进地质工作信息化工程,实行地质科技项目优先保障制度,优先安排科技新项目,优先支持重大科技计划的实施,优先支持矿产资源勘查和矿山环境保护先进适用技术的研发与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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