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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整顿关闭期间生产安全工作的通知

  七、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密切配合,明确技术改造矿井设计和安全专篇的审批程序,规定审批标准,确保审批对象的知情权,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履行审批手续,争取2008年3月底前完成所有技改扩能矿井的设计和专篇的审批工作。
  八、整合和技改矿井施工期间,县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质量监理部门要对改造矿井加强技术指导和监管,确保矿井按照设计施工,并保证施工的质量和施工期间安全。施工期间,严禁改造区域生产出煤,违反者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处罚。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监察机构要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打击违法生产行为。如因监管监察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责任事故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九、技改工程竣工后,煤矿企业必须提出申请,根据煤矿企业的申请,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安全条件验收,煤炭管理部门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依法核发或变更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只有在取得所有证照后才能进行生产,否则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处罚,拒不执行监察监管指令的,无条件予以关闭。保留矿井需进行技改的必须在2009年底前完成,其中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及以下的突出矿井,必须从煤矿整顿关闭规划批准之日起停产技改,并确保2008年底前完成。对以停代整、非法生产、逾期未重新核发(变更)所有证照的矿井,一律无条件予以关闭。
  十、所有生产矿井的风井和技改矿井竣工后的风井,其提升、运输设备必须无条件拆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行政处罚:
  (一)风井提升设备、设施未拆除的,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责定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对煤矿负责人处以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强制拆除。
  (二)副井、风井生产出煤的,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责定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对煤矿负责人处以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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