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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整顿关闭期间生产安全工作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整顿关闭期间生产安全工作的通知
(衡政发[2007]3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切实加强全市煤矿整顿关闭期间的安全监管,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煤矿整顿关闭规划自上报市政府审查同意之日起,各县、乡政府对拟关闭煤矿或拟进行资源整合煤矿要确定专人负责盯守,防止以相关证照未吊销为由突击生产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违反者,依法依规追究县、乡政府的责任。
  二、在省政府对我市煤矿整顿关闭规划审批以后,市政府即对未纳入规划保留的煤矿作出关闭决定并上报省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自市政府作出关闭决定之日起,所有决定关闭(含被整合的)煤矿必须停止一切生产活动,电力部门要立即停止供电,公安部门要立即收缴所有火工产品,县、乡政府要确定专人盯守。如因监管不力而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县、乡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责任。
  三、在省直有关部门对我市决定关闭的煤矿依法吊销相关证照后,县市政府要立即制定安全措施,组织乡镇政府安全撤出井下设备设施,然后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切断电源、拆除设备、炸毁井筒、填平井口、遣散从业人员、收缴火工产品和有关证照。所有关闭煤矿必须在发证机关依法吊销证照之日起一周内按标准关闭到位。因关闭不及时、不到位,矿井非法生产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县、乡政府和有关部门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关闭煤矿决定进行资源整合的,被整合矿井在整合技改设计和安全专篇未审批之前,一律封闭井筒,拆除提升设备、停供火工产品,由县市政府负责组织安排县级领导和工作人员挂点盯防,杜绝非法生产行为。设计批准保留改造的井筒,在制定安全措施并报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后,按设计要求启封井筒进行改造。凡擅自启封井口进行非法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处罚,并严格追究煤矿业主责任;非法生产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取消被整合资格,立即无条件实施关闭,并追究煤矿业主和挂点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整合主体矿井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同一单位编制煤矿技改设计和安全专篇,按管理权限和程序报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集中审查,分别批准。在整合技改设计和安全专篇未审批之前,可在原生产系统内依法组织生产。县市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打击超深越界开采行为,对拒不守法开采的行为要依法处罚。如因对超深越界,争抢资源监管不力而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追究县市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的责任。设计批准后,只能在批准能够生产的区域内生产,改造区域内不得组织生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必须加强监管,否则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将追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责任。
  六、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必须在2007年11月30日前为具备条件的整合煤矿拟定好新的红线范围,上报新的采矿许可证登记资料,并加强与省国土资源厅的联系,力争2008年3月底前所有整合煤矿取得新的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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