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总量控制:二氧化硫排放量削减22.7%(约束性指标);烟尘排放量削减10.5%;工业粉尘排放量削减16.5%;化学耗氧量排放量削减16.2%(约束性指标);氨排放量削减5.4%;镉、砷排放量均削减26.4%、29.4%(约束性指标);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0%。
(3)污染控制:城市污水处理率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耒阳市、常宁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0%,其他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20%,机动车尾气达标率85%;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75%;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40%,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率达到80%;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得到安全处置;废放射源收贮率达到100%;单位GDP化学耗氧量排放量小于8.0千克/万元;单位GDP二氧化硫排放量小于10.0千克/万元。
(4)环保监管能力建设:市、县级环境监测站要分别在2007年、2009年前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市、县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达标率要分别达到100%、80%;市级信息、辐射机构管理能力达到标准化建设水平,50%的县级信息能力达到标准化建设水平。建成湘江黄茶岭和松柏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新增2个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市级重点监管企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三、主要任务
(一)工业污染防治
1、推进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坚决淘汰落后且污染严重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大幅减少单位产品的能耗物耗,污染控制贯穿工业生产全过程。依据环境容量的大小,合理布局工业园区和建设项目选址,
2、严格控制新污染。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严格环境准入制度,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有关规划,达不到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的项目,一律不予批准建设。在重要生态区域、水源保护地和已无环境容量的区域,严格禁止新建有污染的项目。没有按计划完成排污总量削减任务的地区,不再审批新建项目。纳入建设项目“以新带老”范围的污染治理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实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做到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
3、加快现有污染源治理步伐。以化工、有色、水泥、造纸、火电等主要污染行业和水口山、幸福河等区域以及衡南、常宁地区小冶炼的污染综合治理为重点,水松地区污染严重的化工、冶炼等企业全部关停或退出。加快重金属污染治理步伐,采取改进生产工艺、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水平、深化末端治理、加大废物回用力度等多种措施,切实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全面提升工业污染治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