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我市营运车辆尾气排放治理技术指导意见》的通知
委直属各单位、市公交出租车企业、市客货运站场、市客货运企业、各综合性能检测站、市各有关停车场、市各有关维修企业:
按照《广州市交通行业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之营运车辆排放治理工作实施子方案》的要求,为顺利推进我市创模工作,做好营运车辆尾气排放治理工作,现将《我市营运车辆尾气排放治理技术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件:我市营运车辆尾气排放治理技术指导意见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
我市营运车辆尾气排放治理技术指导意见
一、各营运企业、客货运站场、维修企业和综合性能检测站等单位要从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和可持续发展的高度来认识车辆尾气排放治理工作,要遵循“谁污染,谁治理,谁负责”的原则,主动抓好治理工作。
二、维修企业和综合性能检测站要确保车辆维修、检测质量
(一)维修企业要按照有关要求做好污染车辆的治理工作,做好治理记录档案,经检修后的车辆(包括LPG车辆)尾气排放应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标准。维修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技术标准,不能治标不治本。
(二)经二级维护作业的公交、客货运等柴油车辆,出厂排气检测的烟度值应≤2.7Rb并在急加速或收油门时均不冒黑烟。
经二级维护作业的汽油车辆,尾气达标标准为轻型车CO≤4.5%,HC≤900ppm,重型车CO≤4.5%,HC≤1200ppm。
(三)维修企业要对治理质量负责,不执行维修技术标准造成车辆冒黑烟或不达标的,要追究责任。
(四)维修企业要按《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规定对所有固体废物(废旧油料、轮胎、电池)集中处理,统一交由有资质的废物回收公司集中回收。
(五)综合性能检测站要严格执行二级维护质量检测标准和排放检测操作规程,排气检测与车辆动力性检测必须同时合格。
(六)所有的废气检测设备都要按周期(每年一次)送计量部门强制检定,检定证书要妥善保存。
(七)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使用和维护废气检测设备,设备在每天使用前都要进行检查校准,定期用标准气或烟度卡进行设备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