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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实行区域统计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实行区域统计的通知
(衡政发[2007]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各单位:
  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进一步强化政府统计的调查、监督和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行区域统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区域统计的指导思想、实施对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实事求是、真实可信的根本要求,改革我市统计管理体制,在全市各县市区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统计调查、统计监督和统计服务体系,充分发挥政府统计的决策参谋作用。
  (二)实施对象
  1、各县市区范围内的全部法人单位及法人单位所附属的产业活动单位。
  2、各县市区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
  (三)基本原则
  “区域统计”是指在一定空间区域内,按调查对象所在地进行的统计。实行区域统计的基本原则:
  1、坚持调查对象按区域统计的原则。自2007年度统计年报开始,凡座落在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经营机构,一律划归当地政府统计局进行统计管理。各单位必须依法承担统计部门布置的各项普查、调查及日常统计报表任务。
  2、坚持国民经济按区域核算的原则。为了确保各县市区GDP核算资料的全面、翔实、准确,全市所有统计调查对象都必须按区域统计要求向所在地政府统计局报送统计报表,并提供相关的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资料。
  业务上垂直领导,财务上实行统一核算的各通信公司、各金融机构、各保险公司、各证券公司以及邮政、供电、烟草、石油、盐业、新华书店、公路、供水、燃气供应以及大型联合超市、连锁经营机构等单位设在县市区的下属分支机构,应依法向当地政府统计局报送统计报表。
  3、坚持历史事实与现实要求相结合的原则。一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因行政区划调整已没有座落在本行政区域内,其统计职能应与隶属关系上保持一致,统计报表维持原报送渠道和方式不变。
  二、区域统计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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