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交纳土地出让金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四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如需换购经济适用住房,必须按规定的价格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
第四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
市经房办对建设单位擅自向未取得《衡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房价格差,并对建设单位的不良行为进行处理。
市发改委对全市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立项情况进行监督,对不符合项目储备计划和年度建设投资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不予审批。
市规划局依法对建设单位擅自改变项目规划设计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用途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市建设局依法对擅自改变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市建工局依法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的违规施工行为进行处罚。
市物价局依法对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市监察局、财政局对违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依法追缴相关规费。
市审计局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核算工作进行审计。
市监察局依法依规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中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市民政局对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人员的家庭收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银监分局对有关经济适用住房贷款的申请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由市经房办追回已购住房或者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商品房差价补足购房款,并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处罚;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经房办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及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 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审核、审批、销售的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由市监察局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