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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1、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家庭户口本,如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的,需提供结婚证书;如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书或法院判决书;如属单位集体户口,则由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证明。
  2、申请人有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已拆迁的房屋还需提供拆迁协议;承租公房或私房的,提供《租赁合同》原件,同时承租公房的还应当提供向产权单位承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退出公房的具结书。
  3、申请人家庭成员有不在本市的,须提供所在地房改部门出具的是否参加房改购房的证明。
  (三)公示。经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衡阳市政府公众信息网》、《衡阳市房地产信息网》等媒体上公示7日。公示后有投诉的,由市经房办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发给《衡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证》。
  (四)公布房源。市经房办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的房源情况,包括户型、套数、位置、价格等供应计划。
  (五)轮候。在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量少、供需紧张的情况下,对供应对象实行轮候制。在领取《衡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证》并申请购房的家庭中,对其购房资格证号码实行随机摇号,向社会公示后,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并发给《衡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六)购房。申请人持《衡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购房。建设单位采取随机摇号的方式确定房号,市经房办参与监督。申请人凭准购证、购房有关证件办理产权证书。
  第四十五条 取得《衡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证》的家庭,自取得之日起两年内未能购房的应当重新申请。
  取得《衡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家庭,自愿放弃购买的,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购买。
  第四十六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使用市经房办提供的规范性合同文本。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每套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所销售房屋的户型、面积和购房家庭情况等材料报市房产局备案。
  市房产局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注明“经济适用住房”。
  第四十七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经房办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规定交纳土地出让金,市经房办可优先回购。市经房办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出售。售房家庭或个人不得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购房人交纳土地出让金后,依法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商品住宅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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