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购买人具有本市市区居民户口,家庭成员至少一人取得本市市区居民户口3年以上、因征地拆迁造成失地的农民或符合本地安置条件的军队复员转业人员;
(二)无房或现人均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
(三)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包括房改房、安居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
市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居住条件的改善,适时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申请购房的家庭人口,必须是夫妻或是同一户口并在一起居住且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人员。
第四十一条 家庭收入按夫妻双方或家庭成员上一年的收入之和计算。
收入是指以下所得: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三)劳务报酬所得;
(四)股息红利;
(五)其他所得。
第四十二条 符合本细则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优先解决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困难家庭、重点工程被拆迁住房困难家庭、军烈属、残疾人、劳动模范以及无房家庭。
第四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将供应方案(包括套数、面积等)报市经房办审核。未经审核的一律不得销售。
项目建设单位按供应条件未销售完的剩余房源转入下年度销售,或由市经房办统一调配供应销售。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在供应销售前,经市经房办审核后,到市房产局办理房屋销售有关手续。
第四十四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一)申请。凡符合条件的家庭由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领取并如实填写《衡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表》。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单位负责出具其收入、住房情况证明;无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负责出具其收入、住房情况证明。再由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家庭成员户籍证明、现住房产权或使用权凭证、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和审核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审核。社区居委会自受理申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购买家庭的条件进行核实,将符合条件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状况等内容在其所在居住地社区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提出初审意见,报区民政局审查。区民政局在2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会同市经房办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递交的《衡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表》及以下证明材料进行校验与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