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发改委召集相关部门对申报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进行综合会审,经会审后,汇总成批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三)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必须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1、市发改委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核准手续;
2、市房产局办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登记手续;
3、市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市建设局审查备案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5、市政务中心非税局窗口收缴有关规费;
6、市建工局核发《施工许可证》。
各个部门进行经济适用住房审批时必须严格把关,任何一个审批环节必须以前一环节的审批文件作为前置审批条件,如前一环节的审批文件不符合国家关于经济适用房及其它产业政策,本环节不得予以审批,不得发放相关证件,否则,将严肃查处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一条 经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当通过《衡阳晚报》或《衡阳市政府公众信息网》、《衡阳房地产信息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开发建设
第十二条 利用行政划拨土地统一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原则,采取项目法人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
参与投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与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相应的资质、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并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优选规划设计方案。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由市经房办具体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参加,成立招投标工作小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细则应由市经房办制定。
第十五条 市经房办应与中标单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的组织建设合同,并同时签订廉政建设责任书。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根据本市居民的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户型面积和各种户型比例,其建筑面积一律不得超过65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