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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引的通知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六、维修业户的必须符合以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取得公安消防部门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
  (二)作业场所内一律不得搭建住人阁楼;
  (三)作业场所内不得设置宿舍,需留人值班时只能留1人值班。作业场所内留人值班时,必须设置紧急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四)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五)不得在作业场所内生火煮饭,使用明火;
  (六)作业场所内不得贮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七)经营场所内要严格用电安全管理,不得乱拉乱接电线,供电、用电设施必须规范、安全、可靠;
  (八)经营场所的出租方与承租方须签定消防安全责任协议,明晰、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七、维修业户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必须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相关的操作规程,并在相应的作业区域张贴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必须加强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设立专人负责日常监督检查,落实安全生产规范。
  八、维修业户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向安全消防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二)从事电焊、气焊、电工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燃油箱周围严禁焊接施工。
  (三)禁止用燃油、易燃易爆剂清洗零件。
  (四)乙炔瓶与氧气瓶摆放相隔保持5米以上的距离,不能卧放使用,氧气瓶周围不得有油污。气管无破损及老化。
  (五)严禁在生产区域吸烟。
  (六)支承车辆必须保证四点稳固支撑,落地车轮必须用三角垫木垫稳,防止车辆移动。不得直接使用千斤顶支撑车辆。
  (七)起重、举升及支撑设备结构牢固,锁止可靠,并有专人检查和维护。
  (八)严禁穿拖鞋或赤脚进入生产区域。
  (九)生产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必须完整有效。
  (十)危险物品(如油料、漆料)和电池、轮胎等要专人管理、安全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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