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六、维修业户的必须符合以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取得公安消防部门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
(二)作业场所内一律不得搭建住人阁楼;
(三)作业场所内不得设置宿舍,需留人值班时只能留1人值班。作业场所内留人值班时,必须设置紧急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四)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五)不得在作业场所内生火煮饭,使用明火;
(六)作业场所内不得贮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七)经营场所内要严格用电安全管理,不得乱拉乱接电线,供电、用电设施必须规范、安全、可靠;
(八)经营场所的出租方与承租方须签定消防安全责任协议,明晰、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七、维修业户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必须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相关的操作规程,并在相应的作业区域张贴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必须加强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设立专人负责日常监督检查,落实安全生产规范。
八、维修业户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向安全消防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二)从事电焊、气焊、电工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燃油箱周围严禁焊接施工。
(三)禁止用燃油、易燃易爆剂清洗零件。
(四)乙炔瓶与氧气瓶摆放相隔保持5米以上的距离,不能卧放使用,氧气瓶周围不得有油污。气管无破损及老化。
(五)严禁在生产区域吸烟。
(六)支承车辆必须保证四点稳固支撑,落地车轮必须用三角垫木垫稳,防止车辆移动。不得直接使用千斤顶支撑车辆。
(七)起重、举升及支撑设备结构牢固,锁止可靠,并有专人检查和维护。
(八)严禁穿拖鞋或赤脚进入生产区域。
(九)生产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必须完整有效。
(十)危险物品(如油料、漆料)和电池、轮胎等要专人管理、安全存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