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宅建房从申办、审批到发证全程办结时间限在15个工作日内。
第四章 权属登记
第十四条 集体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向市房产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应当提交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城镇居民在集体土地上建设住房,申请房屋权属登记,产权管理部门一律不予受理。对已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明的,可按照《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受理。
第十六条 村民住房只能在村民之间进行交易。城镇居民购买村民住房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产权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对已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可按照《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受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建房户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应在颁发证照之日起六个月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自行失效。建房户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一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用地批准书》自行失效。村民建房有关证照和图件资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转让、买卖、抵押。
第十八条 经批准核定的建房占地面积、建筑位置、建筑层数,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报原批准机关审核同意方可变更。
第十九条 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违反《建设用地批准书》的规定进行占地的;无权审批或越权审批土地的;违法转让、买卖土地的违法占地,由国土部门依法实施处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规定的标准建房,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地论处。
擅自买卖、转让或出租宅基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城镇非本村组村民使用集体土地,村民使用非本集体土地建住宅的,以非法占地论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