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农村村民申请建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所辖区域的村民,且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
(二)无房产或子女已达婚龄确需分户的住房拥挤户。
(三)原址房屋确需翻建,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或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
(四)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旧村改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原因,必须调整搬迁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审批村民建房:
(一)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二)擅自将原住房改作经营性住房的。
(三)出卖、出租、赠与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再次申请建房的。
(四)违法占地或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五)只有一个子女或虽有多个子女但均未达婚龄,与父母分户申请建住宅的。
(六)其它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申请建房的,由建房户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按规定予以公示后,经乡、镇人民政府及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规划部门审批。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村民建房审批按区分为衡阳市城市规划建设控制区和其它区域。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规划建设控制区内村民建房的审批程序按照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国土分局、乡镇(街道)、规划分局、区人民政府、市城市规划局的程序会签审定发证。
(二)其它区域村民建房的审批程序按照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国土分局、乡镇(街道)、规划分局的程序会签审定发证。
(三)核发证照。村民建房由市规划局核发“一书一证”。村民建房应缴清有关费用,并由市规划局在所辖区派出机构现场核定放线。
(四)村民建房审批后的管理要进一步强化,规划分局要与建房户签订建房协议书,强化各方责任。
市国土资源局将申请建房资料呈报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批准。经批准的宅基地,申请人缴清有关税费后,国土资源分局按批准的范围打桩放线和交地。住宅竣工后,核查验收经批准的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途,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