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规划原则。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
(二)节约用地原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标准的住房或宅基地,宅基地面积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
(三)相对集中原则。按照乡村城市化要求,农村建造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危房改造相结合,严格控制零星建房,实行统规、联建。
(四)先拆后建原则。农村村民建房,属于拆旧建新的,地上建筑物应当自行拆除,原宅基地应交还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原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证,再行审批。
(五)依法审批原则。农村村民建房,必须按面积、程序、权限审批。
第二章 建房条件
第八条 农村村民建房审批分为衡阳市规划建设控制区和其它区域。
衡阳市规划建设控制区范围:东至东外环路,西至西外环路,北至衡大高速公路,南至南外环路;高新技术开发区,松木工业园区,白沙工业园区,武广高速铁路规划控制区,面积约为208 平方公里。
衡阳市规划建设控制区范围内严格控制村民零星建房。在衡阳市规划建设控制区范围内农村村民建房必须以村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办理统规联建手续。
在衡阳市规划建设控制区范围以外,具备一定条件的,原则上应该实施统规联建;不具备统规联建条件的,如已经制定详细规划,允许按规划办理个人住宅建设手续。
第九条 在衡阳市规划建设控制区范围内,村民建房必须以集中联片、多户联建的形式建多层住房,原则上禁止单家独户、独庭独院建房。在控制区范围内农村村民建房建筑面积人均不超过55平方米/人。
在衡阳市规划建设控制区范围外,近期内还不能开发的村组倡导村民采用统规统建、多户联建、统一规划、成片集中、分户建设等几种方式建房。
经批准同意独家独户建房的用地标准,根据其家庭常住农业户口人数,结合原有住房面积进行确定。
三人以下户(含三人),总用地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20平方米;三人以上户,每增加一个,可增加30平方米的总用地面积,但最高不得超过180平方米。
农村村民建房每户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65平方米(三人以下户),三人以上户,每增加一人,可增加建筑面积30平方米,但每户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4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