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市规划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衡政发[2007]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衡阳市城市规划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一月七日
衡阳市城市规划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规划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引导农村村民节约使用土地,合理建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衡阳市城市规划区农村村民建房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建房,是指农村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上自建房屋的行为。
第四条 衡阳市城市规划局是本市村民建房的规划主管部门;规划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村民建房规划管理。
衡阳市国土资源管理局是本市村民建房用地的主管部门;国土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村民建房用地管理。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中各项具体事物的监督管理。
市发改委、市农办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衡阳市2006-2020年城市总体规划中明确的城市规划区范围:1113.98平方公里,包括衡阳市区508.67平方公里,其它605.31平方公里(包括南岳区、岣嵝乡、樟木乡里仁片区、店门镇、泉溪镇等)。
第六条 农村村民建房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和村庄布局规划确定的农村居住点范围内合理安排,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
第七条 农村村民建房应坚持如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