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饮食娱乐服务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依照《
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根据不同情节予以处罚:
(一)新建、改建、扩建(含装修)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处以罚款;已建成投入营业的,依照本条本款第(二)项予以处罚。
(二)饮食娱乐服务业经营场所在开业经营时,其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或者建成但未申请验收的,责令停止营业,并处罚款;经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停止营业,并处罚款。
(三)擅自拆除、闲置或者故意不正常使用废水、噪声(含振动)污染防治设施,且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擅自拆除、闲置或者故意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责令重新安装、正常使用,并处罚款。
第二十四条 饮食娱乐服务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依照《
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根据不同情节予以处罚:
(一)拒报或者谎报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责令限期补报,可以并处罚款。
(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责令补办排污许可证,排放的污染物未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处以罚款;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处以罚款。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三)拒绝环保部门或者本办法涉及的其他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四)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责令搬迁、停业 、关闭。加收超标准排污费由环保部门决定,责令搬迁、停业 、关闭由有权限的人民政府或者环保部门决定。
第二十五条 饮食娱乐服务业未按时足额交纳排污费、超标准排污费的,由环保部门根据《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饮食娱乐服务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