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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环保部门对饮食娱乐服务业依法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从事饮食娱乐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并依照国家规定标准缴纳排污费。
  饮食娱乐服务业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污染。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饮食娱乐服务业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十五条 使用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饮食娱乐服务业,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或者振动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六条 在临街门前、道路、公共场地使用发电机,其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七条 在经营活动中设置空调器、冷却塔、通风等设备,应当合理布局,符合安装规定。必须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确保其边界噪声排放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
  第十八条 禁止店(场)外从事经营性的露天喷漆等散发大气污染物的作业,或者产生光污染的露天电焊和产生噪声污染的切割作业。
  第十九条 禁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它产生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第二十条 饮食娱乐服务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燃油、燃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在城市中心区域禁止新建燃煤锅炉,禁止原煤散烧。
  (二)禁止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饭盒、杯、碟、碗等食品容器。
  (三)禁止露天使用煤炭、木炭加工食品。
  第二十一条 环保、消防、工商、公安、文化、卫生等有关部门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饮食娱乐服务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应当出示有关执法证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和弄虚作假。
  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二条 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权限的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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