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罂粟壳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企业定点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罂粟壳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企业定点工作的通知
(鲁食药监安[2007]166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我省罂粟壳和医疗用毒性药品(以下简称“毒性药品”)经营行为,按照《罂粟壳管理暂行规定》、《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关于切实加强医疗用毒性药品监管的通知》(国药监安[2002]368号)等相关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对罂粟壳、毒性药品经营(包括批发和零售)企业定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原则

  罂粟壳、毒性药品经营企业定点工作由省局统一组织和领导,各市局从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维护社会安定出发,重视罂粟壳、毒性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要结合定点工作,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层层落实监管职责,及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二、罂粟壳、毒性药品经营企业定点范围

  (一)罂粟壳、毒性药品批发企业定点范围

  1、原经批准从事罂粟壳批发业务的企业(见附件一)、毒性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拟继续从事罂粟壳、毒性药品批发业务的,可以提交申请;

  2、以下情况可以由新的药品经营企业承担省、设区的市、县(市、区)罂粟壳、毒性药品批发业务。

  ①原罂粟壳、毒性药品批发企业提交申请,放弃罂粟壳、毒性药品经营资格的;

  ②原罂粟壳、毒性药品批发企业逾期不提交申请的;

  ③原罂粟壳、毒性药品批发企业在以往的罂粟壳、毒性药品经营工作中存在严重违法违纪情况的;

  ④辖区内无罂粟壳、毒性药品批发企业的。

  以上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应当具有中药材、中药饮片、化学原料药、化学药制剂等类别。

  (二)罂粟壳、毒性药品零售企业范围

  《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具有中药饮片、化学药制剂类别的药品零售或零售(连锁)企业,可以申请罂粟壳、毒性药品零售资格。

  三、罂粟壳、毒性药品经营企业定点数量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