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衡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招标投标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功能。为加快我市有形建筑市场发育,结合我市实际,凡使用国有资金的房屋类和市政设施建设项目,必须通过有形建筑市场依法公开招标。其他行业应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也可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招标、发包。

  (三)规范有形建筑市场工作职责。有形建筑市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评标、定标活动,不得向建设单位推荐投标单位,不得向外泄露应保密的招投标信息,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五、严肃招标投标纪律,依法开展招标投标工作

  (一)依法推行强制招标投标制度。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凡达到法定规模标准的基础设施项目、公用事业项目、国有投资项目、国家融资项目、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页目,都必须进行招标。依法核准应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须公开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市重点工程项目如不适宜公开招标,要求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必须经市计委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招标核准制度。市、县计划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同时核准建设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一些简化可研报告审批程序的建设项目,计划部门要及时为建设单位办理招标核准手续。招标事项未经计划部门核准,不得开展招标投标工作。未经计划部门同意,招标人不得擅自改变招标核准事项。

  (三)强化招标信息发布和中标候选人公示制度。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或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在国家和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介上(《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湖南日报》、《湖南经济报》、《衡阳日报》、《衡阳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发布招标公告和进行中标人公示。在指定媒介发布公告的同时,还可在其他媒介上发布,但内容应相同。公开招标项目未发布招标公告的中标无效。县(市)区不再指定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四)坚决落实招标人招标自主权、减少行政干预。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文件编制,评标委员会组建,开标、评标组织,依法确定中标人等都应由招标人自主办理或委托其招标代理机构办理,行政监督部门不得参与编制招标文件,不得参与组建评标委员会,不得干预、影响评标过程,不得以审批方式干预中标人确定,不得参与编制、审查、确定标底。严禁非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参与招投标行政监督执法。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