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招标投标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衡政发[2002]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市计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招标投标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2002年第l8次(11届7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二年七月二十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招投标工作的若干意见
(衡阳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00二年七月二日)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颁布实施以来,我市通过不断理顺招标投标监管职能,加大监管力度,规范招投标程序,完善配套政策措施,招投标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招投标质量有所提高,建设工程领域腐败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为市场主体创造一个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经济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目前我市招投标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少数项目建设单位招投标法律意识不强,想方设法规避招标,或搞假招标、暗箱操作,招标信息发布不规范,招投标行政监督体系不够完善,部门之间职权划分不清,全市统一的评标专家库尚未建立,招标人招标自主权不够落实,行政干预较多,规范整顿有形建筑市场尚不到位。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招投标活动,现就规范我市招投标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招标投标行政监管体系及其职权划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0]34号文件精神和《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市人民政府2002年第1次常务会议的有关决定,我市招标投标行政监管体系划分为:
(一)招标投标指导、协调、监督、管理部门
市计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招投标执法情况进行督察、依照权限核准建设项目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招标范围、协调和管理全市统一的评标专家库,对招投标代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依照权限对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依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