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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窃电违法行为的通告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窃电违法行为的通告
(衡政通[2002]9号)


  为了保障我市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严厉打击窃电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窃电是盗窃国家财产的违法行为。窃电现象的泛滥和蔓延,给国家和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破坏了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必须依法予以打击。

  二、窃电是指用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电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为窃电:

  (一)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二)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三)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四)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五)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后用电;

  (六)将电费卡非法充值后用电;

  (七)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三、供电企业对窃电行为应予以制止,窃电者应依法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交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费,否则,由供电企业依照法定程序中止供电;因窃电造成供电企业设施损坏的,窃电者必须承担供电设施的修复费用或赔偿责任。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启封和改动供电部门安装的计量装置及设施,违者按窃电处理。查获的窃电户,要限期自费重新改造计量装置,否则不予供电。

  五、对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拒不交纳电费和罚款的,由电力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窃电数额较大,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电力管理部门、供电企业查处窃电案件。对以暴力或者以暴力威胁手段拒绝或阻碍电力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殴打、公然侮辱履行职务的查电人员或者抄表收费人员的,因窃电损坏供电企业供电设施或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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