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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在履行职责中,不得接受被稽察单位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稽察单位报销费用,不得参加被稽察单位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被稽察单位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第二十一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在稽察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被稽察项目的重大问题隐匿不报,严重失职的;

  (二)与被稽察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

  (三)干预被稽察单位正常的建设活动,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稽察单位商业秘密的;

  (五)违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被稽察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以及项目建设和管理有关规定的,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依据职权,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二)通报批评;

  (三)建议财政及有关部门暂停拨付国家和省、市建设资金;

  (四)暂停项目建设;

  (五)暂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同类新项目的审批;

  (六)建议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收缴违规资金,拍卖违规购置的高档消费品和其他物品。收缴的资金和拍卖所得收入上缴国库。

  涉及市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职责权限的问题,移交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理。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将查处结果及时反馈稽察办公室。

  重大的处理决定,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后,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应当跟踪监测整改情况,并适时组织复查,直至达到整改目标。

  有关县(市)区、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根据整改通知书内容和要求,认真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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