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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并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实履行职责,保守秘密,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三)熟悉项目建设和管理,具有财务、审计、法律或者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有相应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经过专门的业务培训。

  第七条 稽察特派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被稽察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检查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权限、程序;

  (二)检查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开工条件、工程质量、建设进度、竣工验收等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三)检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监督其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对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

  第八条 一名稽察特派员一般负责2-5个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每年对每个建设项目进行不少于二次的现场稽察。

  第九条 稽察特派员开展稽察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参加被稽察单位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听取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在被稽察单位召开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验,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等情况;

  (四)核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说明。

  (五)向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解被稽察单位的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和经营管理情况。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稽察特派员会同财政、审计、建设、监察等有关部门的人员联合进行稽察,也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稽察工作。

  第十条 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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