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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衡政发[2002]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衡阳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二年十一月七日

衡阳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省和市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0]54号、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01]39号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派出,对国家和省、市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稽察。

  第三条 重大建设项目主要是指国家和省、市出资的建设项目;列入国家、省和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使用纳入中央、省和市财政管理的各种政策性专项建设基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依照本办法派出稽察特派员的市重大建设项目名单,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商市有关部门或者县(市)区政府后确定。

  第四条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理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在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设立衡阳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稽察工作计划,组织实施专项稽察、联合稽察和经常性稽察活动,审核、上报和下达稽察报告;

  (二)负责对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三)负责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的日常管理和培训工作;

  (四)研究制定稽察工作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规定,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

  第六条 稽察特派员由科级以上公务员担任。一名稽察特派员一般配备l至2名助理,协助稽察特派员工作。

  稽察特派员不参与、不干预被稽察单位的日常业务和经营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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