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一)索取或者收受贿赂而徇私枉法、越权、滥用职权的;

  (二)对举报人、控告人、调查处理人打击报复的;

  (三)勾结、唆使、协助行政管理相对人从事违法活动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损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形象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追究的情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过错情节轻微,损害或者影响较小的;

  (二)其他可以从轻追究的情形。

第四章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

  第十九条 追究机关应当在行政执法行为被认定为违法之日起立案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追究机关的法制机构应当进行全面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进行责任认定,并在立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终结,制作《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认定书》。情况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最多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认定书》的内容包括:案件名称、案件来源、责任人的基本情况、违法的事实和证据、责任认定的理由和依据等。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认定书》由调查人员、复核人员签字,报分管领导审核。

  第二十一条 追究机关的领导以及内设的办公室、法制、财务、人事机构、派驻的行政监察机构的负责人组成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审议委员会,在审查终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集体讨论审议,做出追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方式为:

  (一)责令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停止或者调离工作岗位;

  (二)给予行政处分;

  (三)追偿行政赔偿的费用;

  (四)涉嫌构成犯罪的,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第二十三条 追究机关应当制作《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送达责任人。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