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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鲁食药监发〔2007〕39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已经省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确保依法行政,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山东省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医疗器械)监督执法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或者怠于履行职责,其有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三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当根据违法事实、危害后果以及责任人的职权职责、过错情节认定。

  第四条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罚当其过、处分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责任人所在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机关。其内部设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审议委员会,对过错责任进行集体审议,并做出追究决定。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过错责任的调查与认定;人事机构和派驻的行政监察机构具体负责追究责任;财务机构具体负责经济追偿。

第二章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六条 行政处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或者显失公正。

  第七条 违法设定、实施行政许可,以及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损害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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