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投诉事项已提交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处理的投诉,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
第三章 投诉办理
第九条 96900及服务监督部门接到乘客投诉时,应根据受理条件和范围,当场告知投诉人是否受理;96900当场无法确定的,由服务监督部门进行初审,确定是否为符合条件的有效投诉,并应在15日内告知投诉人是否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其理由。
第十条 服务质量投诉按其性质分为一般服务质量投诉、重大服务质量投诉和恶性服务质量投诉。
(一)一般服务质量投诉:指投诉实施涉及经营单位服务质量、服务态度等行为,且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服务投诉个案;
(二)重大服务质量投诉:指投诉事实涉及经营单位营运行为、服务质量等,且情节恶劣、影响较坏的服务投诉个案。含地级媒体曝光、重要部门批件、联名投诉等。
(三)恶性服务质量投诉:是指因经营单位营运行为、服务质量等对,对乘客等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或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上曝光、部门批示等。
第十一条 对一般服务质量投诉,服务监督部门可以转交相关经营企业协助处理。协助处理的企业应按照服务监督部门的要求进行调查处理,在7日内答复投诉人,并将处理情况报告服务监督部门。
协助处理的企业对转来的投诉案件认为不属于本部门办理的,应向服务部门协商,不得推诿、拖延处理。
第十二条 对重大和恶性服务质量投诉案件,由服务监督部门直接负责调查处理,并在15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
第四章 投诉办结
第十三条 服务监督部门对企业协办的投诉进行审核。办理情况客观公正、符合办理要求的,作结案处理。办理情况敷衍,不符合办理要求的,协办企业再次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以下情况可作结案处理:
(一)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完毕,并已回复投诉人,经服务监督部门审核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