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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道路运输和公共交通行业服务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2009修订)

  (三)投诉事项已提交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处理的投诉,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

第三章 投诉办理

  第九条 96900及服务监督部门接到乘客投诉时,应根据受理条件和范围,当场告知投诉人是否受理;96900当场无法确定的,由服务监督部门进行初审,确定是否为符合条件的有效投诉,并应在15日内告知投诉人是否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其理由。

  第十条 服务质量投诉按其性质分为一般服务质量投诉、重大服务质量投诉和恶性服务质量投诉。

  (一)一般服务质量投诉:指投诉实施涉及经营单位服务质量、服务态度等行为,且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服务投诉个案;

  (二)重大服务质量投诉:指投诉事实涉及经营单位营运行为、服务质量等,且情节恶劣、影响较坏的服务投诉个案。含地级媒体曝光、重要部门批件、联名投诉等。

  (三)恶性服务质量投诉:是指因经营单位营运行为、服务质量等对,对乘客等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或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上曝光、部门批示等。

  第十一条 对一般服务质量投诉,服务监督部门可以转交相关经营企业协助处理。协助处理的企业应按照服务监督部门的要求进行调查处理,在7日内答复投诉人,并将处理情况报告服务监督部门。

  协助处理的企业对转来的投诉案件认为不属于本部门办理的,应向服务部门协商,不得推诿、拖延处理。

  第十二条 对重大和恶性服务质量投诉案件,由服务监督部门直接负责调查处理,并在15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

第四章 投诉办结

  第十三条 服务监督部门对企业协办的投诉进行审核。办理情况客观公正、符合办理要求的,作结案处理。办理情况敷衍,不符合办理要求的,协办企业再次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以下情况可作结案处理:

  (一)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完毕,并已回复投诉人,经服务监督部门审核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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