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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山东省药品质量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山东省药品质量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食药监发〔2007〕40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药品质量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山东省药品质量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二○○七年九月十四日

山东省药品质量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日常监督检查行为,提高行政检查效能,维护被检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药品质量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药品质量日常监督检查,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确保药品安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所进行的无因现场检查。

  第四条 日常监督检查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检查工作职责

  第五条 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药品质量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

  第六条 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质量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负责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职责以外的药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七条 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医用氧气、中药饮片、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每个单位每年检查1-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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