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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有关政策的补充规定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有关政策的补充规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了加快我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步伐,进一步完善中央衡阳市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直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干部工作的若干政策规定》(衡委[2003]3号)、《衡阳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若干实施办法》(衡政发[2003]3号),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和企业改制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资产处置

  第一条 凡未经政府批准或国土部门同意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均为无效抵押,由政府收回处置。

  第二条 审计、评估、测绘费用收取由市改革办资产处置部统一安排,可先挂帐,在办理产权过户时缴清。

  第三条 直管公房土地测绘办证,只收工本费。

  第四条 国有企业需要向市档案局寄存的档案,必须按要求整理好后方可寄存。一次性支付寄存的保管保护费收费标准;会计凭证每卷2元,其它档案每卷8元。

  第五条 煤气工程集资款不能列入企业改制成本。

  第六条 未列入资产转让的企业的自管公房(含集体宿舍),原则上由职工按市人民政府94年和97年的房改政策购买产权。办理产权手续,只收取工本费。其处置所得列入企业改制资产。

二、关于职工安置

  第七条 多次、间断性的停薪留职人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可以分段计算,累计补偿,其个人应缴而未缴的社会保险费应从中扣除。

  第八条 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的,一律实行退养,不参与身份置换。

  第九条 属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且达到从事特殊工种年限的人员,退养年龄可按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办理。

  第十条 职工置换身份、解除劳动关系后,其人事档案由相关职能部门托管。领导干部、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中专以上学历人员的人事档案移交市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在职工人和离退人员的人事档案移交市人事局交流中心;在职工人和离退人员的人事档案移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档案托管实行一次性收费,其标准是:在职人员每份150元,退休人员每份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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