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渣土和散体物料管理规定》的通知
(衡政发[2003]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衡阳市渣土和散体物料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十月十一日
衡阳市渣土和散体物料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市城区渣土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度,结合本市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市建设局是本市渣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环卫处渣土管理所具体负责本市渣土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本规定所称的渣土和散体物料,是指建设部《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所指的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
三、本市城区(含开发区、工业园区)范围内消出、受纳、运输渣土和散体物料(砂、砾、混、土、砖、石灰等建筑用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四、本市城区所有建设工程、渣土消纳场点在运输消纳渣土前,建设单位必须到市渣土管理部门申办渣土处理手续。凭渣土管理部门的渣土运输、排放、处理及场地许可证手续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五、本市城区所有建设工程、渣土消纳点都必须在工地出口处建立洗车设施,配备洗车设备,安排洗车人员,做到净车出场。倒土后空车进城也应冲洗车辆,严禁带泥入城。
六、本市城区临街建设工地和道路、桥梁建设以及管线埋设工程,都必须用实体性材料围挡作业,严禁将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堆放在围挡物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