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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户服务规范(试行)

  第十一条 驾培业户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做好跟踪服务工作,对学员的投诉、举报,应在10日内反馈处理结果,确保学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驾培业户应当按时、真实报送有关统计报表和业户情况资料。教练车辆及教练员的变更,应当及时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使用未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审验的从业人员及教练车辆。

第三章 教学设施、设备

  第十三条 未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驾培业户不得擅自改变教学设施、设备的使用功能。
  第十四条 驾培业户应当负责教学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更新,实施定期检测,保证设施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教练车辆应当按规定领取和使用教练车标志牌和教练车证。
  第十六条 教练车辆应当定期维护,确保良好的运行技术状况,为学员提供整洁的车辆和优质的教学服务。
  第十七条 教练车辆应当在核准的培训点进行驾驶教学活动,不得占用道路或公共场所进行驾驶教学。
  第十八条 驾培业户应当积极运用计算机等现代科学管理手段,为学员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提高教学质量。

第四章 从业人员

  第十九条 从业人员应当着装整洁,佩戴统一标志,使用文明用语,礼貌待人,热情服务,为学员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条 驾培业户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行规行风、安全教育及岗位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
  第二十一条 理论、驾驶操作教员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按规定持证上岗;
  (二)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观,坚持诚信优质服务,努力提高教学水平;
  (三)对学员提出的有关问题做到有问必答,禁止粗暴的教学方式和方法;
  (四)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禁止利用工作之便向学员索取钱物或吃喝玩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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