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户服务规范(试行)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2004年8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的管理,进一步规范驾驶员培训业户的服务行为,提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服务质量,根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户开业条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户(以下简称驾培业户)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是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其委托的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处具体负责本规范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驾培业户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交通、公安、工商等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认真执行有关管理制度和收费标准,保证兑现对学员的服务承诺。
第二章 经营管理
第五条 驾培业户应当严格按核准开业的范围招生,执行规定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使用统编教材,保证培训质量。
第六条 驾培业户刊登招生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误导消费者;未获核准的分支机构,不得进行招生和刊登广告。
第七条 驾培业户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要求,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八条 驾培业户应当公示教练车辆及教练员情况,以供学员选择。
第九条 驾培业户应当与学员签定合同,明确学车类别、教练车车型、培训学时、各项费用和双方责任。
第十条 学员的报名、培训、考核、投诉、跟踪服务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实行定人定岗定责,落实岗位责任制度和岗位责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