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衡政发[200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衡阳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四年五月二十日

  衡阳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的管理,保障和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椐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以下简称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总投资中,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专户储存,专项用于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自有货币资金。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资本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
  第六条 项目资本金应足额存入市开发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各大银行开设的资本金专户。实施分期开发的,可分期到位,分期到位的项目资本金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之规定。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任务通知单)时,应向市建工部门提交项目资本金的缴纳凭证,否则,建工部门不得办理其项目的施工审批手续。
  第八条 项目资本金数额确定后,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变动。
  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扩大投资规模时,应及时补充资本金。
  房地产开发项目依法转让后,受让方必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项目资本金条件。
  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施工进度、工程款拨付,特别是农民工工资兑付情况,确定项目资本金的解控金额: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