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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客车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客车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穗交〔2008〕423号)


市运管局、市维管处,各区、县级市交通局,市道路运输行业协会,各汽车租赁企业:

  为加强我市客车租赁行业管理,规范客车租赁行业经营行为,我委组织制定了《广州市客车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并送市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六月二日

广州市客车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客车租赁行为,促进客车租赁行业健康发展,保护客车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出租汽车以外12座以下的客车或旅居车的租赁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租赁经营活动,是指在约定时间内租赁经营者将客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市客车租赁行业管理工作。市、区、县级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客车租赁业的发展实行统筹规划,多家经营,统一管理的原则。

  鼓励客车租赁企业间开展同城和异地合作,通过重组等方式扩大经营规模,实行合理布局、科学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规范管理水平。

  第五条 鼓励客车租赁行业实施行业自律,充分发挥客车租赁行业组织在搜集分析行业信息、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开展行业培训、调解客车租赁纠纷等方面的作用。
  第六条 开展客车租赁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有不少于20辆租赁客车。租赁客车应是12座以下的轿车、商务车或小、中型客车,车辆技术等级达到一级,车辆污染物排放水平达到本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车辆上路行驶的其他要求。
  (二)有不少于租赁车辆总价值3%的流动资金。
  (三)有完善的企业管理机构章程、营运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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