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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安全重大事项(案件)挂牌督办制度(试行)》的通知


  (三)督办:督办处室明确具体督办人员和督办要求,填写《山东省药品安全重大事项(案件)督办通知单》,适时采取电话询问、当面座谈、书面督办等形式,检查、了解、督促、通报挂牌事项(案件)的办理情况。

  (四)承办:承办市局制定具体的承办方案,明确承办人员、办结时限、办理步骤,按照督办要求完成各项工作,填写《山东省药品安全重大事项(案件)承办报告单》,及时反馈办理情况。

  (五)协调:需要多市局联合办理的,由督办处室牵头协调。需要多部门、多单位或者跨省协调办理的,由督办处室代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协调;必要时,报请局领导协调。

  (六)报告:挂牌督办的事项(案件)办理完毕后,督办处室应当形成完整的情况汇报,填写《山东省药品安全重大事项(案件)挂牌督办报告单》,向局务会议报告。

  (七)撤牌:督办处室根据挂牌督办事项(案件)的办理情况提出撤牌申请,报办公室审核后提交局务会议研究决定。撤牌决定由办公室书面通知督办处室和承办市局。

  第六条 督办处室和承办市局的主要负责人、分别是督办、承办药品安全重大事项(案件)的第一责任人;具体督办人员和承办人员是直接责任人。应当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七条 挂牌督办的药品安全重大事项(案件)必须按照要求的时限办理完毕。

  不能在要求的时限内办结的,承办市局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督办处室可以视情况提出延期办结的时限,填写《山东省药品安全重大事项(案件)延期办结审批表》报办公室,经局领导批准后,下发延期办结通知单。

  没有时限要求的,应当根据工作实际及时办结。

  第八条 对于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职责,对挂牌督办的事项(案件)无故延误、敷衍塞责、效率低下的责任人员,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岗位等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规定程序给予行政处分;构成渎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处室直接承办挂牌事项(案件)的,由办公室负责具体督办工作,相应程序参照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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