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安全重大事项(案件)挂牌督办制度(试行)》的通知
(鲁食药监发〔2007〕30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省药品检验所,省医疗器械产品质量检验中心:
《山东省药品安全重大事项(案件)挂牌督办制度(试行)》已经省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山东省药品安全重大事项(案件)挂牌督办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和执法质量,督促药品(含医疗器械,下同)安全重大事项(案件)的办理工作,保证行政职责的正确履行,根据全省药品安全监管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省范围内药品安全重大事项(案件)的挂牌督办,按照本制度实施。
第三条 下列药品安全重大事项(案件)实行挂牌督办:
(一)药品安全日常监管中涉及的重大事项(案件);
(二)跨地区、跨部门的药品安全重大事项(案件);
(三)国家、省级新闻媒体曝光的药品安全事件(案件);
(四)上级机关或者领导同志批示或者交办的药品安全事件(案件);
(五)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确定挂牌督办的其他药品安全重大事项(案件)。
第四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省药品安全重大事项(案件)的挂牌督办工作,做出挂牌及撤牌的决定。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处室(含稽查局,下同)负责挂牌事项(案件)的具体督办工作;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挂牌事项(案件)的具体承办工作。
特殊情况下,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处室直接承办挂牌事项(案件)。
第五条 挂牌督办按照以下基本程序进行:
(一)挂牌:局务会议确定全省范围内挂牌督办的药品安全重大事项(案件)。
(二)登记:办公室对确定挂牌的事项(案件)进行编号登记。填写《山东省药品安全重大事项(案件)挂牌督办单》,交有关处室具体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