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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对部分政策措施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决定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对部分政策措施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决定
(益政发[2002]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适应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对截至2001年底发布的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并决定将过去颁布的部分政策措施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
  一、市人民政府自1994年7月至2001年12月20日止发布的政策措施中的18件,因主要内容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或者与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则相冲突,或已被新的文件所代替,予以废止。
  二、市人民政府自1994年7月至2001年12月20日止发布的政策措施中的25件,因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宣布失效。
  三、市人民政府自1994年7月至2001年12月20日止发布的政策措施中,凡针对某个特定时期或某一特定事项作出规定且有明确适用时效的,因适用时效已过,自然失效。

  附件:益阳市人民政府第二批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政策措施目录

  二OO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
  益阳市人民政府第二批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政策措施目录

  一、下列文件因与现行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予以废止(11件)
  1、《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上岗制度的通知》(益政办发[1995]18号)
  2、《益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益政发[1996]2号)
  3、《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重点工程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益政办发[1996]24号)
  4、《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村办等单位<关于切实做好乡镇农业五站三定工作意见>的通知》(益政办发[1996]31号)
  5、《沧水铺镇收取小城镇农转非户口城镇增容费有关问题会议纪要》(益府阅[1996]34号)
  6、《关于认真清理整顿社会金融机构的通知》(益政电[1997]42号)
  7、《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制度的批复》(益政办函[1997]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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