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购销行为监管的通知
(鲁食药监市〔2007〕113号 2007年8月3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药品购销行为,防止假劣药品进入经营、使用渠道,保障群众用药安全,现将加强药品购销行为监管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资质审核,加强药品购进管理
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使用单位采购药品时,必须严格审核供货单位、购进药品及销售人员的资质,分别索取供货企业的合法证明文件,包括《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本企业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供货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或复印件;药品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 件,并与身份证原件对照核实。
购进实施批签发管理的疫苗类制品、血液制品、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生物诊断试剂以及国家局规定实施批签发管理的其他生物制品,经营企业或医疗机构还必须索取该批《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复印件。
购进进口药品,还必须索取《进口药品注册证》复印件(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复印件)、《进口药品批件》复印件;《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或者注明“已抽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购进进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还需索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口准许证》复印件。
以上证明文件必须加盖供货企业原印公章。
二、规范药品购销发票和药品清单管理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索取合法发票(从农户手中直接购入中药材除外)。发票应附药品清单(加盖单位公章或销售专用章)。
(一)发票和药品清单的品名、品种数量及金额应一致。药品清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药品通用名称、规格、数量、价格、生产厂商、生产批号、有效期、销售和购货单位、复核人等内容。
(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购进药品依据发票和药品清单验收药品。药品清单标示的有关药品的内容,必须与药品包装标示的内容一致,内容不一致的不得验收药品。
(三)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应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和药品清单。药品零售企业应根据购药人的要求据实开具相应发票或者销售单据。药品连锁企业所属的门店,从总部配送的药品,可凭总部开具的药品清单进行验收。